宁夏4月起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者:笑笑 栏目:宁夏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7-03-25 17:35
记者3月23日从宁夏物价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宁夏将于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此次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其中,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2项,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等;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23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成果资料费、环境保护部门的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农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其中,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包括卫生计生部门的预防性体检费、体育部门的兴奋剂检测费、中直管理局的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等;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包括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费及收养登记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按照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据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于2017年4月30日前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