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汇管理部:房企不得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作者:文辉 栏目:商业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3-07-05 13:02 阅读量:151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近日发布《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提到,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202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6月30日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实施《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京汇〔2023〕25号文印发)。
北京外汇管理部介绍,该试点率先落地北京,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北京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北京地区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外汇管理部指出,试点政策吸收现有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外币资金池各自优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二是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三是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四是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关于外债额度集中管理,试点政策明确,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试点政策指出,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北京外汇管理部表示,北京地区自2012年以来一直是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试验区,已有105家跨国公司开展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覆盖制造业、服务业、信息技术等多个行业,境内外成员企业近4800家。
本次试点与2021年开展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构成支持不同类型规模跨国公司的政策框架,为跨国公司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试点政策有利于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降低汇兑风险及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