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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红十字会依法接受捐赠使用情况及时公开

作者:醉言    栏目:新闻    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2017-10-31 14:17

民政部官网于9月11日上午公布了《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开展公开募捐提出要求。

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从今年5月8日起实施,为了和《慈善法》衔接,新《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根据《慈善法》、《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新的《红十字会法》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据了解,在红十会法修订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两次审议中,是否要在法律中明确红十字会属于慈善组织,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考虑到目前红十字会作为群团组织,正在按照中央推进群团组织改革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建议待中央关于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中央的精神以及各方面意见,对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新的《红十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责编:朱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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