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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女职工产检有法可依请假不得视为病假

作者:樊华    栏目:新闻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7-05-01 11:52

根据近期审理的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提示,怀孕女职工产检请假不得视为病假,应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李女士是某公司前台,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

李女士发现,自怀孕以来,每月工资比之前少百余元,查看工资条后得知单位将每月产检计为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李女士找公司领导反映后,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这么规定的,一直按照此标准执行

于是,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董洪辰介绍,为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董洪辰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补足相应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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