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加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作者:牧晓 栏目:新闻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7-01-27 15:21
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记者 郁琼源)财务部、住建部日前印发《中央财务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告诉,标准中央财务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应用效益。
依据告诉,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赞同各地发放租赁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告诉称,省级财务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能够恰当向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干涸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专项资金的支付,依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实施。
告诉明确,专项资金可兼顾用于赞同纳入国家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筹划的项目:向相符要求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证家庭发放租赁补助,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助;赞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含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顿房建设(购置)和有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顿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赞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另外,专项资金能够直接支出,也能够采用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法,施展财务资金引导用处,吸引社会资本参加城镇保证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告诉特殊指出,地方各级财务部门应该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厉依照规定用处应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均衡本级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证部门及项目实行单位应该严厉依照本方法规定应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