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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及以南重要流域水域统一禁渔期制度实施

作者:竹隐    栏目:互联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7-03-13 08:57

今年3月1日-6月30日,我国长江流域及以南包括长江、淮河、珠江、闽江和海南省内陆水域等重要流域水域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制度正式实施。3月2日,农业部在湖北省武汉市组织开展禁渔期大型同步执法行动。农业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长江流域及以南21个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关科研单位专家代表、渔政和公安执法人员、渔民群众和志愿者等300余人参加现场活动,有关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有关重要水域同步组织开展执法行动。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15年1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17年4号)规定,今年是我国历史上长江流域及以南重要流域水域首次实行统一的禁渔期制度。

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于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2015年经过调整完善,延长了禁渔期、扩大了禁渔范围,包括了淮河干流;珠江禁渔期制度于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今年2月农业部发布通告,对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对闽江、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管理作出相应规定。禁渔期制度实施以来,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社会影响力、助推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此次禁渔期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调整统一后的禁渔期制度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难度大。希望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禁渔期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保障困难渔民生活,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禁渔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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