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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6]24号

作者:谷小金    栏目:关注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6-09-01 02:32

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2日,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天津物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工程项目在进行钢构造施工中产生坍塌事故,形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亏损389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义务事故。

你公司作为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天津物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许可自然人崔金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并以本单位名义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要求和资质的自然人张春杰,对事故负有义务。你公司的举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分告诉书》(建市罚听告字[2016]第24号)。

依据你单位的要求,我部于2016年7月6日举办了听证会,听取你单位的陈说和申辩。我部以为,依据《天津物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工程“6·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事故负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赋予你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决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你单位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外向我部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在6个月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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