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离婚该怎么分
作者:山歌 栏目:房产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6-09-14 17:11
案情简介
2013年,秦先生和白女士在朋友婚礼上熟悉后快速恋爱,并于同年结婚。因婚前二人了解不多,结婚后各类抵触开始渐渐呈现,到2016年,两边疲于敷衍彼此,也没有孩子,决定协议离婚,对存款、股票等都没有贰言,但对两套房子两边争议比较大。
登记在两边名下的607号房,是秦先生和白女士结婚后,两边父母一起出资购置的,房屋总价400万元,其中秦先生父母出资300万元,白女士父母出资100万元。秦先生以为自己家出资多,应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白女士以为是夫妻一起财产,应等分。
登记在秦先生名下的308号房,是婚后秦先生用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置的,秦先生以为属于个人财产,不该进行朋分,白女士以为购房和获得房本都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作为夫妻一起财产进行朋分。
像秦先生和白女士这类情形,婚内获得房屋该如何分配呢?
状师解读
北京(楼盘)市东元状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状师表示,婚内获得的房屋其实不一建都属于夫妻一起财产,要视详细情形而定。
婚后父母出资 产权如何分配
就607号房来讲,该房屋是婚后,两边父母出资购置的,登记在两边名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父母为两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房屋应该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所以607号应属于夫妻一起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李松状师表示,假如是两边父母出资,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由两边父母出资购置的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剂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也就是说,假如607号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秦先生和白女士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即秦先生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白女士享有四分之一。
李状师指出,婚后父母出资,还有多种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假如父母所有出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够进行朋分。
假如父母出资首付,夫妻两边一起还贷,那么属于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但关于一起还贷的部分,应属于夫妻一起财产,离婚时应给对方相应份额的补偿。
假如父母只出资部分首付,依据《婚姻法解释(二)》,视为父母对两边的赠与,房屋仍属于夫妻一起财产,离婚时平均朋分。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或两边名下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二)》,属于父母对夫妻两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一起财产,离婚时平均朋分。
婚后用婚前财产购房是不是属一起财产
308号房是秦先生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的,登记在秦先生名下,假如该笔婚前个人财产只能够支付308号房的首付部分,那么首付部分所占的比例属于秦先生个人财产,秦先生和白女士一起还贷部分属于夫妻一起财产。离婚时应对一起还贷部分进行朋分。假如该笔婚前个人财产能够支付308号房所有购房款,那么308号房属于秦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乞贷购房 离婚如何朋分
李松状师表示还有一品种型是婚后两边借钱购房,那么离婚时该如何朋分呢?假如两边一起乞贷购房,或许是一方乞贷,两边一起还贷的,购置的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属于夫妻一起财产,乞贷属于夫妻一起债务,离婚时房屋平均朋分,两边一起承当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