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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作者:柳暮雪    栏目:财经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22-05-29 22:32   阅读量:193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1.25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1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7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1.25元,共计87,50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股东武汉惠友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思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聚友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并持有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所得为暂时性的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1.25元其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股息收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一)计算纳税,持有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向QFII代扣代缴中国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税后现金红利每股1.12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1.12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25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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