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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加强债券募集资金管理禁止结构性发债

作者:牧晓    栏目:财经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1-08-19 15:33   阅读量:15425   

六部门联合发文推动企业信用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8月18日报道,最近几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债券发行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满足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加强债券募集资金管理,禁止结构性发债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发布将有助于推动公司信用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立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为促进资本形成,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

促进分销交易管理分类的衔接

《意见》指出,最近几年来,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企业信用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有助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意见》从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发行与交易管理分类衔接,增强信息披露有效性,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完善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协调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扩大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就推进公司信用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在促进发行与交易管理分类衔接方面,意见明确基于分类衔接原则,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债券的发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开发行公司信用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登记,并统一有关标准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债券,市场机构应加强自律,行政部门应依法监督指导,相关标准应统一债券发行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满足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加强债券募集资金管理,禁止结构性发债

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意见》提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和公开发行证明标准根据承担风险的能力,采用统一的标准评价投资者的适当性统一公司信用债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标准,禁止通过分拆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降低投资者进入门槛坚持卖方负责,买方自担风险的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主准确定价,自担风险

同步推进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开放

在完善定价机制方面,《意见》指出,规范公司信用债定价机制,确保价格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政府部门和发行人不当干预发行定价,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营,自购,募集存款等方式变相降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意见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

此外,意见明确,协调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完善产品工具谱系,扩大合格投资者队伍,丰富和发展多层次交易服务体系依法构建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体系,坚持一级托管普惠,多级托管兼容的制度安排,支持鼓励银行办理债券交易资金结算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放,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和债券市场资金跨境管理,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

央行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协同推进意见措施落实,在统筹宏观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稳步扩大双向开放,不断提升企业信用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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