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野”后专家分析受影响养殖户有哪些适用补偿范围
作者:如思 栏目:财经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20-03-14 11:10 阅读量:10696
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后,各类野生动物养殖户如何转变经营、如何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今天不忍心又喂了一次。”有蛇业养殖户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养殖业是农户最大的经济来源。很多人上有老下有小,所有开支收入都指望着养殖。不少人的钱是从银行贷款和亲朋好友那里借来的。如果彻底禁了,肯定会背上不小的债务。
日前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同时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国家生态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孙佑海2日撰文表示,《决定》的出台实施,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特别是在一些重点地区,可能会使一些长期以来专门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一些单位和农户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决定》的实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野生动物领域主要有三项行政许可: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及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包括相应经营利用许可证)。
目前,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合规养殖户都持有林草部门颁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包括相应经营利用许可证)。
根据《决定》要求,2月27日,国家林草局决定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及文书。要求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此外,涉及水生野生动物养殖、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有关许可证书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环资委主任陈国强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近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环境法业务团队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决定》发布后野生动物食用等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对于补偿问题,陈国强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陈国强说,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首先应通过直接通知或者公开的方式事先告知当事人;其次,如果最终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于撤回行政许可该如何赔偿的问题,陈国强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陈国强说,如相关被许可人因本次法律法规调整而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已经许可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则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面临被撤回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依法主张补偿其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对于养殖户们关心的补偿申请程序,陈国强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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