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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家险企抢食千亿元税延养老险“蛋糕”

作者:肖鸥    栏目:财经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8-07-09 09:21   阅读量:18124   

记者 苏向杲

近期,为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业务试点规范运行,根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开展税延养老险的业务报告进行了认真核对,并将符合《管理办法》中所列经营要求的保险公司名单(第二批)做了公示,人民人寿、民生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东吴人寿4家险企进入名单。

5月31日,银保监会曾公布了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第一批保险公司名单,包括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新华人寿、太平养老、太平人寿、泰康养老、泰康人寿、阳光人寿、中信保诚、中意人寿、英大人寿等12家险企。至此,已有16家寿险公司获得税延养老险经营资格。

长城证券此前发布的研报表示,根据简单测算,在比较乐观的情景下,税延养老险能带来1650亿元保费增量,即使在较悲观的情景下,仍然能带来1180亿左右的保费收入。而这只是静态测算,如果再考虑人均收入增长、个税改革带来税基增加和居民养老消费态度转变等重要的影响因素,个税递延将有望为行业带来超过2000亿元的保费增量。

实际上,按照《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明确了险企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经营资质要求,经营要求分为准入要求和持续经营要求。准入经营要求共计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持续经营要求共计4项,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对业务条件的规定比较高,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是实现税延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作和长期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为此,《管理办法》从机构、人员以及持续性要求等方面,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主要目的为:一是强化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建设。通过制定定量和定性的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切实提高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配置、多市场多品种资产投资等能力。二是甄选优质的投资资源对接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制定较高的条件要求,引导市场上最优质的资产管理机构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三是强化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管理。《管理办法》首次在保险业设定了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的条件,强调过往业绩要求,对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提出明确标准。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保险行业持续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登记注册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对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业务规范健康开展;同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继续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报告进行核对,及时更新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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