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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等4部门明确高中学杂费减免对象范围

作者:文辉    栏目:财经    来源:西部热线    发布时间:2016-11-08 17:46   阅读量:10513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8日讯(记者 佘颖)教育部、民政部、扶贫办、残联等四部门日前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去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方法》,规定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于开学前,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相符要求人员名单提供应相应学校,并指点学校做勤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去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告诉一切学生。因漏掉、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形,经学生提出请求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请求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请求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关于提出请求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有关部门审核后,予免得去或补收。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解决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请求,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2016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财务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去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看法》,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去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赡养学生)学杂费。但此前未出台方法,部分地区还是收取了学杂费。所以,《暂行方法》要求, 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去学杂费工作,应抓紧时间按上述程序,于10月底前完成免学杂费学生认定和学杂费返还工作。

《暂行方法》明确,中央部门所属高级学校附属普通高中对免学杂费学生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展开。教育管理部门依法同意的民办性质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和其他已纳上天方一致管理的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依照财教〔2016〕29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财务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务、教育部门安排。未纳上天方一致管理的公办性质中央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学生赞助工作,由全国学生赞助管理中心兼顾组织实行,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去学杂费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财务安排,因地方扩展免学费政策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务负责解决。按地方标准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问题,由地方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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